寶光股份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修訂)
更新時間:2014-02-28
作者:寶光 瀏覽次數: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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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寶光真空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陜西寶光真空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規范運作水平,增強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提高年報信息披露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交所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陜西寶光真空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以及《陜西寶光真空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以下簡稱“《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等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包括年度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其他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等情形。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子公司負責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與年報信息披露工作有關的人員,上述人員在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規章制度,未勤勉盡責或者不履行職責,導致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的,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四條 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2、有錯必究、有責必問;
3、過錯與責任相適應;
4、責任與權利對等。
第五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收集、匯總與追究責任有關的資料,按制度規定提出相關處理方案,由公司董事會批準。
第二章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責任追究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1、違反《公司法》、《證券法》、《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交所上市規則》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有關年報信息披露指引、準則、通知等,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3、違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內部控制制度,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4、未按照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規程辦事且造成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5、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匯報造成重大失誤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6、其他個人原因造成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 年度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的具體認定標準:
1、 涉及資產、負債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資產總額5%以上;
2、 涉及凈資產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總額5%以上;
3、 涉及收入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收入總額5%以上;
4、 涉及利潤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5%以上;
5、 會計差錯金額直接影響盈虧性質;
6、 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對以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更正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資產總額5%以上;
7、 監管部門責令公司對以前年度財務報告存在的重大差錯進行改正。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第八條 公司對以前年度已經公布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更正,需要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更正后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第九條 對前期已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中財務信息存在差錯進行更正的信息披露,應遵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 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2年修訂)》及《上交所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當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更正事項時,公司內審部門應收集、匯總相關資料,調查責任原因,進行責任認定,并擬定處罰意見和整改措施。內審部門形成書面材料詳細說明會計差錯的內容、會計差錯的性質及產生原因、會計差錯更正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及更正后的財務指標、會計師事務所重新審計的情況、重大會計差錯責任認定的初步意見。之后,提交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議,并抄報監事會。公司董事會對審計委員會的提議做出專門決議。
第十一條 其它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認定標準
(一) 會計報表附注中財務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的認定標準:
1、未披露重大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會計差錯調整事項;
2、符合第七條第1至4項所列標準的重大差錯事項;
3、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以上的擔保或對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人提供的任何擔保,或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上的其它或有事項;
4、其它足以影響年報使用者做出正確判斷的重大事項。
(二) 其它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的認定標準:
1、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
2、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以上的擔保或對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人提供的任何擔保;
3、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對外投資、收購及出售資產等交易;
4、其它足以影響年報使用者做出正確判斷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績預告存在重大差異的認定標準:
(一)業績預告預計的業績變動方向與年報實際披露業績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預計虧損,實際盈利;原先預計扭虧為盈,實際繼續虧損;原先預計凈利潤同比上升,實際凈利潤同比下降;原先預計凈利潤同比下降,實際凈利潤同比上升。
(二)業績預告預計的業績變動方向雖與年報實際披露業績一致,但變動幅度或盈虧金額超出原先預計的范圍達 20%以上。
第十三條 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的認定標準業績快報中的財務數據和指標與相關定期報告的實際數據和指標的差異幅度達到20%以上的,認定為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
第十四條 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或與事實不符情況的,應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條 對其它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的,由公司內審部門負責收集、匯總相關資料,調查責任原因,并形成書面材料,詳細說明相關差錯的性質及產生原因、責任認定的初步意見、擬定的處罰意見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第三章 追究責任的形式及種類
第十六條 因出現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被監管部門采取公開譴責、批評等監管措施的,公司內審部門應及時查實原因,采取相應的更正措施,并形成書面材料,詳細說明相關差錯的性質及產生原因、責任認定的初步意見、擬定的處罰意見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由董事會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1、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打擊、報復、陷害調查人或干擾、阻撓責任追究調查的;
3、不執行董事會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的;
4、董事會認為其它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生的;
2、主動糾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的;
3、確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觀因素造成的;
4、董事會認為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條 董事會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二十條 追究責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責令改正并作檢討;
2、通報批評;
3、調離崗位、停職、降職、撤職;
4、賠償損失;
5、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各項措施可單獨使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子公司負責人出現責任追究的范圍事件時,公司在進行上述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處罰金額由董事會視事件情節進行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的結果納入公司對相關部門和人員的年度績效考核指標。
第二十三條 除追究導致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的直接相關人員的責任外,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對本公司年報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會計機構負責人對本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四條公司董事會對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認定及處罰的決議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季度報告、半年報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責任追究參照本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者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悖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并施行